2007/11/8

保險的節稅規定----遺產稅篇

一位仍在金融業服務的同事,因家中長輩剛收到癌末診斷,前來諮詢有關遺產稅的規定。
 
在我們嘗試計算遺產總額時,我要他將長輩的名下1的保單價值計入2
當時,他疑惑的抬起頭來,問道:「保險不是都免稅」?
 
在這裏先說明,他在金控體系中的服務單位,是跟保險與財富規劃,較無直接關係的證券體系。有這樣的誤解,情有可原。不過,現今金控單位整合的厲害,銀行、證券公司都負有保險產品的銷售額度(Quota),一律名之「財富管理」。
 
金融從業人員若自己對這部份業務不熟,至少就近諮詢,同體系的保險單位同事,要比一般民眾方便容易。就算如此,還是有相當大比例的金融從業人員,弄不清楚保險的稅務問題,更何況一般人了。


從以上法條知,計入被繼承人財產總額的,包括「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」。這就包括了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的保單。因為保單的所有權人是「要保人」。
 
只有一種情況是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:

法令明文規定如此,但不表示所有「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」給付,國稅局都無條件的同意,不列入遺產總額。
 
至於「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」,什麼情況國稅局同意不計入,什麼時侯又傾向計入,綜合許多案例來看,雖然各地國稅局並沒有統一標準,但卻有原則可以依循:
 
最容易被國稅局排除的保險金給付,是被繼承人身故前,兩年內投保的保單

超過這個關鍵時間(投保兩年以上)的保險給付
,就要看是否符合「保險精神」。換言之,如果該保單有轉嫁風險、照顧遺族功能的話,國稅局就一定「依法行政3」。
 
但如果上述功能薄弱,又不巧遇到以下情況,那被國稅局認定應列入財產總額的機會,就相當大了:
1、已被列為重點戶(高資產、或曾有逃漏稅記錄)
2、國稅局適逢「業績」壓力大,擴大勾稽範圍
3、電腦抽選中獎
 
至於什麼情況稱為「保險功能薄弱」,以至被國稅局認定,不符合遺贈稅十六條九款精神?本文最下方,是一個案例剪報。
要點節錄如下
一、本案中,被國稅局認定要課稅的保單,其帳戶價值>保額
二、國稅局的推翻遺贈法的主要法理根據──「實質課稅」原則。
三、上述原則已經高等行政法院認可,有多起判例可證。
四、「行政法院判決認為,…給付…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,是考量..保障並避免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,使生活陷入困境,因此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遺產稅,有違保險終極目的。」(意思是沒有保障功能的保單,國稅局若要課稅,本院投贊成票。)
分析如下:
一、 投資型保單中,若要保人自行投入的資金、或投入後增長的價值,大於保額時,這份保單就算到時,以保險給付的名義支付,因其並未彰顯保險功能,國稅局(行政單位)及高等行政法院(司法單位)一致認同,必需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。用以核課遺產稅。

舉一簡單例子:延用保險原理中,第一段的數字:若一年2000元可買1000萬保障,今投入5千萬,成立一投資型保單。
其中,200元用來購買100萬保額,剩下的4千9百9拾9萬9千8百元投入基金投資。若要保人身故,保險公司將在「保額」及「現金價值」中擇大者給付,所以給付49,999,800予受益人,儘管名義上是保險給付,完全符合遺贈稅法16條9款的規定,但因明顯沒有保險功能,故仍需計入遺產。

二、實質課稅原則,是司法機關經由判例,賦予國稅局不用拘於法條文字所述,可按實質內涵裁量課稅的重要依據。

結論:
保險仍就是財務規劃中,節稅最有力的工具之一,但決不是萬靈丹。萬不可因「節稅」兩字,就盲目投保。不只險種作錯,要保人、被保人、受益人安排也弄錯,那就往往偷雞不著,蝕了一把大米。




[1]此「名下」指以長輩為「要保人」的保單,再進一步釐清「受益人」及「投保時間」以便進一步判斷是否計入遺產總額。
[2]保單現金價值
[3] 此指依「遺產及贈與稅法」的字面規定

0 意見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