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/11/8

保險原理

保險的發明,基於人類的仁愛精神。

一萬個人,平均一年之中,有2人身故,則每人每年出2000元,可對身故者,提供1000萬的財務保障
。這就是最基本的保險原理。

上述的例子中,2000元/年,就是「保險費」。(簡稱:保費) 1
身故者拿到的1000萬保障,就是「保額」。
「身故」就是「風險事故」。

進一步延伸,2000元是我們可以接受的風險,1000萬是我們不可承受的損失。
一年”平白無故”失去2000元,對我們影響不大。但若一個家庭經濟的支柱,不幸身故,有無這一千萬的保險金理賠,對這個家庭未來的生活,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重大影響。

保險,就是以上述的機制,將「不可承受風險」,轉嫁為「可承受風險」。
有「轉嫁風險」功能的保費支出,不可能以任何型式,在未來取回。因為我們所支出的保費,已經在該期間(多以年度為基準),交付給風險發生的對象,以期對他們在財務上減少風險的衝擊。

這就是保險的核心功能。也是每個人作財務規劃,首先要考慮的課題。


補充
1.      風險事故發生機率是計費保費的重要依據。目前台灣壽險,是以「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」為計算基礎。
2.      身故為風險事故的險種,叫壽險。
疾病
為風險事故的險種,叫醫療險、或健康險。
意外為風險事故的險種,叫意外險。
以此類推 



註1: 嚴格的來說,這是「純保費」或「危險保費」。為避免一開始,就被太多名詞混淆,此暫稱「保費」。兩者差別,將另文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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