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/6/25

簡釋選擇權--買方VS賣方

很多人搞不懂選擇權,是卡在搞不清楚買權、賣權,與買方、賣方的分別。

前二者,代表兩種不同性質的合約。

而想擁有合約的人,花錢(權利金)去取得權利,就是買方。與買方對作的,想賺取權利金,甘於承擔義務的人,就是賣方。

簡而言之,選擇權分成兩大類合約:CALL、PUT。

無論CALL、PUT,都各有買、賣方。排列組合,選擇權市場,就有四種人:

 

有一種人,為了確保萬一標的物漲價,還能以履約價買之,所以在市場上,先花一筆錢(訂金、權利金...),取得CALL。他們就是CALL BUYER。生活上的例子,就是付訂金取得訂房契約的人。跟他交易的對手,可不是買PUT的人哦,而是CALL SELLER,或稱CALL WRITER,後者更能適切形容這類人,就是寫好買權合約,在市場上兜售的一方。是"訂房者"的對手,是建設公司。

PUT BUYER為了確保萬一標的物下跌,還能以特定價格賣出,而不受跌價的損失,所以要先花一筆錢(保費、權利金...),以取得這樣的權利。

他的交易對手,是想賺取那筆錢,而願意承擔標的物價格下跌風險的人。稱作PUT SELLER、PUT WRITER。保險公司就是這類人。

PUT SELLER要不是賭標的物價格不跌,就是賣出足夠數量,與種類的PUT,而在統計上,其事先收取的權利金(保費),一定足以彌補其中特定讓他虧錢的合約。(保險上的大數法則)

如果你無法確定掌握這兩個要素,根本沒資格作PUT SELLER!

好了,我們逐漸接近連動債的主題了。過去,引發爭議,讓投資人受傷的連動債,就是讓散戶投資人去當PUT SELLER的啊!

0 意見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