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被繼承人沒有預立遺囑,那麼其遺產則按民法的規定,由下列各人得之。(被繼承人=身故之人)
若被繼承人留有配偶,配偶為當然繼承人,有當然繼承的權利。並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分配遺產。
順位繼承人,是按上表的決定優先次序。被繼承人若留有直系血親卑親屬(順位=I),則其他順位(如父母、兄弟姐妺、祖父母就沒有繼承的權利。遺產由配偶與第一順位的眾人分之。
當被繼承人 已無任何直系血親卑親屬,則由其父母與配偶分之。以下類推。
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子女、孫子女、曾孫子女...。特別一提的是,國人有嫁出女兒潑出的水觀念,有些會誤解已出嫁的女兒,並沒有繼承的權利。但以民法的規定,已出嫁的女兒仍與其他子女一樣,有同等的繼承權利。若已出嫁女兒已身故,但留有子女(被繼承人的外孫),則其權利由其子女繼承之。
下表可以用來判斷遺產將由誰繼承:
決定了誰有權分配遺產,再按應繼分的比例分配遺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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