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只一次聽到為客戶規劃稅務(及境外投資)的從業人員,引用稅捐稽徵法,告訴客戶匯出的境外資金,只要超過七年以上,就超過國稅局的”追索期間”,將來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。
所謂的”追索期”就是稅法中的核課期間,條文如下:
稅法之所以有規定的核課期間,其中一個目的,在避免擾民。故我們每年的綜所稅申報資料,理論上,在五~七年後,就可以丟棄。(當然,最好還是保存起來,畢竟所佔空間不多)
如果沒有在稅法中,明定核課期間,我們就可能必需長久保存的稅務資料,以免何時稅務機關心血來潮,翻起納稅人的陳年舊帳。
我們仔細看一下條文,可以看出”申報”兩個字一直重覆出現。也就是說,自法定應申報日(截止)開始,有五年或七年的核課期。
以目前的所得稅來說,每年的五月應申報去年整年的所得,故今年(2007)所得的追索期,自明年五月底起算,要到2013五月才到期。若有惡意逃漏稅情事,則可以延長到2015年五月。今年一月一日的所得,跟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所得一樣,都在明年五月申報,核課期間也都一樣。遺贈稅也是相同的道理。
遺產稅的申報期間,是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,必要得延長三個月。
我國遺贈稅法原則上採屬人主義(註1),故計入遺產的項目,是被繼承人境內+境外所有財產(動產+不動產+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)。
因此,不管你何時將境內資產匯出境外,或生前何時在境外產生的所得,都屬於應課之遺產。這部份是沒有”年期”限制的。
稅捐稽徵法中的五年核課期,就是從申報期間起算。若納稅義務人故意漏報,短報,甚有詐欺之嫌者,就變成七年。所謂”匯款出境”超過七年,就不會有遺產稅的說法,是典型理財界中,最沒有根據的說法了之一。聽信謠言,在國稅局這隻獅子頭上亂拔毛,小心被咬一口!
正確計算方式示意圖
錯誤計算方式示意圖
註1: 嚴格說是屬人兼屬地的折衷主義。對本國人採屬人主義,境內外財產都要核課遺贈稅。非本國人,則僅對境內財產核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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